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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明確: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 ?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也印發了《質量強國建設綱要》,提出了高質量發展和建設的要求。第三方檢測作為工程履約驗收必要的質量監管手段的信號越來越明顯。第三方檢測機構在工程建設中質量策劃、質量控制、質量保證、質量改進等方面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未來針對第三方檢測機構的質量政策法規更加健全,質量監管體系更趨完備,重大質量安全風險防控機制更加有效。
此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全文強制性國家標準《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質量控制通用規范》GB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
其中第3.4.1條規定:建設單位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檢測項目和數量應符合抽樣檢驗要求。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此外,2020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的《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首次提出: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依法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
嚴格質量檢測管理,按時足額支付檢測費用,不得違規減少依法應由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項目和數量,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其他條款如下:
第五條 檢測機構資質分為綜合類資質、專項類資質。
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和業務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合理核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用,單獨列支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第二十六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檢測數據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按照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